首頁 > 所長的話

本人謝靜恒甫於2024年8月29日自最高法院審判長職務退休,自1987年起擔任公職,前後歷經37年,從為被告利益辯護之公設辯護人,至審理案件發現事實真相及解決法律爭議之法官,一直秉持著晚清名臣曾國藩「誠、敬、靜、謹、恒」五字箴言之態度處理案件,於最高法院任職期間,除寫下高達75篇值得參考之判決外,並不斷參與各類型研討會及課程,一方面擔任學員吸收新興知識,另方面擔任相關課程之講座,貢獻自己所學,並普獲認同。

卸下公職擔任律師之最大優勢,除了豐富學識及實務經驗之累積外,深知法官辦案之心路歷程,能在浩翰案卷中,迅速準確掌握案件之爭點,期以最有效率之方法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,使案件當事人能受到公平對待,不會超過其行為本身所應負擔之責任。因有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及審判長之經歷,知悉上訴第三審,及再審、非常上訴等特殊救濟程序之困難度,與第一、二審事實審之訴訟程序截然不同,若無相當經驗分辨法律審與事實審間之差別,甚難在第三審上訴或於再審及非常上訴翻案成功。因此如何有效提供上訴第三審、再審及非常上訴之辯護策略,成為本人執業律師之最大優勢之一。

正因多年從事第三審審判之經歷及體驗,更知若能在事實審就提前掌握先機,即能取得優勢地位,利於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,故在訴訟初期辯護策略之擬定更顯重要。本人因學識及實務之累積經驗,對於各類型案件有強烈之法感,自信能迅速準確切入法律問題之核心,於案件初始即建立正確有效之辯護策略,祛除不必要且無助於當事人之枝微末節,將訴訟程序導入正確之軌道進行,不僅節省訴訟資源之浪費,更能確保當事人應有之訴訟權益。故對各類型案件提出有效之辯護策略,是本人所擅長,並為執業律師之最大優勢之二。

公平正義是維持社會穩定運作之基礎,律師之社會責任就是經由訴訟之進行,幫助法院實現公平正義,並使社會邁向永續之穩定發展。因此本人為當事人向法院爭取應有權益時,定會一本初衷,對於客戶委託之法律案件,堅持以「誠、敬、靜、謹、恒」之態度,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,及最有效之解決方法,以不愧對雙親大人為本人取名為「靜恒」之期待及厚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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